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股份”)
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联创产
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等相关收购协议暨收购华安新材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签署《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3 名投资者之<股权收购协议>》、《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明文勇等 33 名投
资者之<股权收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公司与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3 名投资者之股权收购协议》等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依据《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3 名投资者之<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联创股份已经支付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盈节能”)等 3 名投资者股权转让款 9462.3 万元。为使协议顺利实施,并逐步消除担保事项,联创股份与多盈节能等 3 名投资者就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股权转让款剩余款项付款事宜及华安新材给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化工”)担保事宜进行了沟通,各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股权收购补充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上市公司)
乙方:
乙 1: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盈节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0906523513,住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 39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邹方明。
乙 2:中兴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盛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40934918J,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光明道 24
号 C 座 101 室 04,法定代表人:邹方平。
乙 3:烟台源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源创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1260142XD,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28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烟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
本补充协议中以上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
2019 年 3 月 1 日甲乙双方签署的经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的《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3 名投资者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协议,截至目前甲方已经支付乙方股权转让款 9462.3 万元,支付进度为 30%。为使协议顺利实施,甲方与乙方就多盈节能等的华安新材股权转让款剩余款项付款事宜及华安新材给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化工)担保事宜进行了沟通,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股权收购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的时间进度调整安排
1.1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的时间进度安排调整如下:
甲方收购华安新材 45.71%股权之现金对价支付安排
分期安排 交易对方 支付时点 支付现金对价 支付现金对价
比例(%) (万元)
多盈节能 5,307.00
第一期 已经支付部分 30.00
中兴盛世 2,829.00
源创投资 1,326.60
多盈节能 1,769.00
第二期 中兴盛世 2021年9月30日之前 10.00 943.00
源创投资 442.20
多盈节能 已解除担保 1,993.22
第三期 中兴盛世 2021年10月15日之前 4,995 万元, 1,062.53
对应的资金
源创投资 3,554 万元 498.25
多盈节能 原协议 3.8 款
公式计算
第四期 中兴盛世 相应担保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新解除担保部 原协议 3.8 款
内 分对应的资金 公式计算
源创投资 原协议 3.8 款
公式计算
多盈节能 10.00(按照 1,769.00
第五期 中兴盛世 1.2条约定的5000万相应担保解除 5000 万相应担 943.00
源创投资 后10个工作日内 保解除的比例 442.20
支付)
1.2 依据原协议 3.7 约定“基于本协议确认的华安新材对宏信化工的担保情
况,其中华安新材为宏信化工担保金额人民币 5,000.00 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由乙方协调宏信化工在乙方收到本协议第 3.6 款约定的第二期款项
后一个月内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向华安新材提供反担保措施”。双方同意,乙方同意甲方将原应于第一期支付的 10%价款延期至上述 5000 万元担保解除后再向乙方
支付作为条件,由甲方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10%,
上述金额为本补充协议第二期支付的金额。
1.3 原协议 3.5 条约定华安新材为宏信化工按担保金额为 27,165.00 万元
(人民币贰亿柒仟壹佰陆拾伍万元整),甲方承诺,在 2021 年 10 月 15 日之前,
就已经解除担保部分,根据原协议 3.8 条的规定计算应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金额。上述金额应作为本补充协议第三期的支付现金对价。
1.4 2021 年 9 月 30 日之后华安新材对宏信化工相应担保解除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就新解除担保部分,根据原协议 3.8 条的规定计算应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金额。上述各期金额应作为本补充协议第四期的支付现金对价。
1.5 工商银行周村支行涉及的华安新材对宏信化工担保原则上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解除(最晚不超过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上述期限之前,甲方承诺华
安新材继续为宏信化工提供担保。逾期未解除的,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否则甲方将自动扣减待解除金额之等值现金对价。双方同意并认可,该项担保解
议约定的其他对价支付。
1.6 本补充协议 1.2 条约定的华安新材对宏信化工担保 5000 万元,根据原协
议约定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解除,甲方以宏信化工已提供的顺酐设备质
押作为上述担保解除的反担保措施(在此期间乙方或宏信化工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替换上述担保物)。华安新材对宏信化工 5000 万相应数额担保解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就解除担保部分,甲方按照以下公式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该次解除的担保金额/5000 万)*3154 万元,上述金额应作为本补充协议第五期支付现金对价。上述 5000 万担保全部解除后,甲方承诺解除宏信化工已提供的顺酐设备质押或乙方或宏信化工提供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条违约责任
2.1 若甲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未在约定的任一期限内足额支付当期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现金对价,甲方除需要依据本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外,还应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甲方应就其该期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的总额的1‰/天自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甲方实际付款完成之日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2.2 如甲方在乙方解除华安相应担保情况下未按约定支付现金对价,则甲方承诺:(1)如宏信化工通过偿还银行贷款方式完成华安新材担保解除,则甲方同意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向宏信化工提供解除担保对应的银行贷款金额的借款;如宏信化工通过替换担保的方式完成华安新材担保解除,则甲方承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以替换宏信化工对应提供的担保。以上情况应视作乙方担保已解除,不影响乙方向甲方要求支付解除担保之对价权利。
2.3 甲方同意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股权就其存在违约情况所对应金额提供保证责任。
2.4 除本补充协议约定外,若乙方不能在承诺时间督促宏信化工解除相关银行贷款担保则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相关约定继续执行。
2.5 双方同意,由于甲方已实际控制华安新材,华安新材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生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事故)都不得构成甲方不按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支付的抗辩理由。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决议;
2、《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