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85 号
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
市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科创大厦 B 座 9 层 909 室;
李洪国,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齐海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安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4 月 9 日,联创股份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
忘录的公告》(以下简称《签署备忘录公告》)显示,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北京信投对联创股份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 3.8 亿元。2024 年 1 月
24 日,联创股份披露的《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显示,截至 2019 年 12月,华安新材收到北京信投股权投资款共计 8,888 万元,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本次投资款 8,888 万元占华安新材 9.999%
股权。根据联创股份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署《备忘录》,此后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与北
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北京信投向华安新材
增资 8,888 万元以获得华安新材 9.999%股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北京信投已将增资款 8,888 万元汇入华安新材账户。
联创股份在披露《签署备忘录公告》时已与北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实际增资金额,但联创股份未完整、及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及北京信投增资款后续实际到账
情况,直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1 月 31 日才在《补充公告》及
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中予以披露。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7 条、第
7.9 条第一款的规定。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联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联创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