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2 证券简称:天银机电 公告编号:2021-063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常熟碧溪新区迎宾路8号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剑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1),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简称“股东代表”)共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6,153,00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9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9,459,6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9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6,693,3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同意186,120,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5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770%;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617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86,120,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同意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057%;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70%;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617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宋修文、苗飞
3、结论性意见: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