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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0 深市 科恒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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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1

科恒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4-006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诉讼情况:

  2023 年 12 月 15 日,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杰创”)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提起了两个诉讼。

    2、案件所处阶段:

  (1)案件一目前已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传票》【(2024)
川 0792 民初 64 号】,将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开庭审理。

  (2)案件二目前已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 07 民初 62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

    3、案件当事人地位:

  (1)案件一深圳浩能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为深圳市新
  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二深圳浩能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

    4、诉讼金额:

  (1)案件一与深圳浩能有关的诉讼金额:75,805,088.89 元及诉讼费等(四川杰创要求第一被告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二被告深圳浩能承担该金额);


  (2)案件二与深圳浩能有关的诉讼金额:169,621,641.92 元及诉讼费等。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两个案件均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

  案件一的基本情况无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近日,深圳浩能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2024)
川 0792 民初 64 号】,将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开庭审理。

    (二)案件二

  案件二目前已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07 民初 62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原告

  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杰创”)

  法定代表人:杨清欣

    2、被告

  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
1937万元和 3794万元分别向被告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 台、负极涂布机 4 台设备。

  原告在使用该机器设备过程中,发现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涂布机自 2022 年 6
月份起生产的产品在客户端中发现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于 2022 年 10 月、11月分别向被告发函反馈涂布机存在磁性物过多的情况而导致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检查。因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大量客户流失,目前已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质量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第四点安装调试及验收 4.2 条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731,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63,890,641.92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最终的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后续公司将持续
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传票》【(2024)川 0792 民初 64
号】;

  2、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 07 民初 62 号】。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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