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3-110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诉讼情况: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杰创”)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提起了两个诉讼,以下公司将就目前掌握的信息分为案件一、案件二进行说明。
2、案件所处阶段:
(1)案件一所处阶段为诉前调解阶段,深圳浩能已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送的相关诉讼材料;
(2)案件二公司暂未收到法院通知,系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虹能源”)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
讼公告》获悉的信息,按照长虹能源的相关公告,该案件已经正式受理。
3、案件当事人地位:
(1)案件一深圳浩能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二深圳浩能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
4、诉讼金额:
(1)案件一与深圳浩能有关的诉讼金额:75,805,088.89 元及诉讼费等(四
担该金额);
(2)案件二与深圳浩能有关的诉讼金额:169,621,641.92 元及诉讼费等。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关于案件一: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该起诉金额为四川杰创要求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浩能承担的合计金额,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2)关于案件二:目前由于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正式的立案文件,仅从公开信息渠道获悉相关信息,对公司的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此外,从目前公司所掌握的信息来看,四川杰创系根据同一《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对深圳浩能发起了前述两案诉讼,不排除存在重复诉讼的可能。经查,深圳浩能所交付的案涉合同项下的设备此前已经安装调试合格并已经量产超过半年未发生质量问题,前述两案是否会败诉仍未可知。公司将继续跟进两案件进展并积极应诉;深圳浩能亦将视情况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相关法律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于近日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文件,案号为(2023)川 0792 诉前调 3449 号。
长虹能源的控股孙公司四川杰创作为原告起诉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被告二)。截至目前,此案正在诉前调解阶段。
根据长虹能源的公告信息,长虹能源的控股孙公司四川杰创作为原告于 2023年 12 月 11 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浩能提起了诉讼。但截至目前,深圳浩能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
以 1937 万元向被告一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 台设备;2021 年 4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
原告以1937万元和3794万元分别向被告二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 台、负极涂布机 4 台设备。
原告在使用被告一提供的正极涂布机及被告二提供的负极涂布机过程中,发现使用二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涂布机自 2022 年 6 月份起生产的电池在客户端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于 2022 年 11 月分别向二被告发函提出质量问题,要求二被告检查整改。因二被告提供的设备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大量客户流失,目前已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质量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937,000 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75,805,088.89 元;3、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2、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4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
1937万元和 3794万元分别向被告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 台、负极涂布机 4 台设备。
2022 年四季度起,原告陆续发现部分客户反馈客诉问题。经过 2023 年的自
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致使
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731,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63,890,641.92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基于公司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案件二的正式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公司尚无法判断案件一与案件二是否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公司正在积极联系法院以尽快取得案件二的具体情况。
2、由于上述案件均未有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最终的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3)川 0792 诉前调 3449 号】;
2、《民事起诉状》;
3、《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