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序 章程条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1 第十条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监。
3 总经理 总裁
4 多条 副总经理 副总裁
5 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第二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6 九条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带责任。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 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利益。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
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
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 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三十九 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
7 条 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
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具备现金清 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
偿能力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 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 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产。 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
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 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返还被
侵占的公司资产,其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
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
该名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8 四十三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条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议: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30%;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 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