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壕节能 证券代码:300332
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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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
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1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2000万股的2.8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9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管理骨干。激励
对象目前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其他持股5%以上主
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
一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
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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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权益授予之日4年。
七、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
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次解锁 30%
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次解锁 30%
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次解锁 40%
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
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
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
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
限制性股票相同。
八、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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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后30日内,则公司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