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1-110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 14:00 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 68 号公
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95,544,7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95,530,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6.79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林森先生、虞樟星先生、蒋敬东先生、朱志坚先生、邹奇仕女士、蒋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陈林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陈林森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1.02 选举虞樟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虞樟星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1.03 选举蒋敬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蒋敬东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1.04 选举朱志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朱志坚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1.05 选举邹奇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邹奇仕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1.06 选举蒋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蒋林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杨政先生、殷爱荪先生、任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杨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杨政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2.02 选举殷爱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殷爱荪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2.03 选举任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任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倪均强先生、仇国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建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倪均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倪均强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3.02 选举仇国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仇国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0,60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0,611,6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0,611,6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张隽律师、沈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