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大维格”)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苏大维格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1 号)核准,公司向 9 名
特定对象发行了 33,613,44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23.8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799,999,991.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7,737,371.1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2,262,619.8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出具《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223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根据相关规定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 55,000.00 33,226.26
2 SVG 微纳光制造卓越创新中心项目 55,671.61 3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120,671.61 78,226.26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情况
(一)“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旺科技”)之全资子公司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维旺”)。
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累计使用 尚未使用的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金 募集资金金
额 额(含利息)
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 55,000.00 33,226.26 2,852.60 30,436.80
学级板材项目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经公司与相关方协商,综合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基于盐城维旺与上海伟伦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伟伦”)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盐城维旺计划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上海伟伦持有的位于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新源路与通达路交叉口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物(包含土地使用权面积41,580 平方米,厂房等附属建筑物面积 18,139 平方米),并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二期工程实施地点由盐城晶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用“代建-租赁-回购”模式提供的厂房变更为上述购置厂房;二期工程实施方式也由“代建-租赁-回购”的定制化建设模式获取厂房,变更为使用购置厂房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 原实施地点
主体
盐城维旺科技 盐城 业主 厂房权证 方式
有限公司光学 维旺 苏大维格(盐城)光电科技 苏(2019)大丰区不动
级板材项目 有限公司 产权第 0010057 号 租赁
盐城晶瑞开发建设有限公 在建 定制化建设
司
调整后实施地点
业主 厂房权证/地点 方式
苏大维格(盐城)光电科技 苏(2019)大丰区不动 租赁
有限公司 产权第 0010057 号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
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 新源路与通达路交叉 购置
口厂房
(三)变更的原因
考虑到公司光学板材产业化项目的迫切性,且厂房建设周期较长,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原计划租赁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大维格(盐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6 万平方米厂房建设该项目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则基于维旺科技与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微纳光学导光板产业化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等协议,在代建工程完成后开始租赁及净化装修
和设备安装调试。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2,852.6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 8.59%。上述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皆用于该项目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尚未实际进行。剩余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二期工程代建厂房原预计的租赁
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经综合考虑代建工程实施进度、
实施环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等因素,公司与相关方达成一致,“代建-租赁-回购”模式不再实施,并将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期工程实施地点变更为同位于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的购置厂房。
上述“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后,项目总投资额 55,000.00 万元不变,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33,226.26 万元不变,继续用于该项目一期及二期工程厂房改造装修、设备购置及安装、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等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变更后,涉及需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理环境评价等手续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是公司经过综合审视、论证项目实际情况、实施环境及后续建设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运行实际情况、实施环境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二期工程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进行变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此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实施环境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对“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二期工程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进行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是基于项目实施环境及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作需要和投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对“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二期工程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进行变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二期工程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二期工程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二期工程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