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事项。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
事项。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