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结合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
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质的证券。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过 5,000 万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事项。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
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000万元;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过 3000 万元; 资产10%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担保;
何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形。
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资产 10%的担保; 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