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6 证券简称:凯利泰 公告编号:2015-017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5年3月4日,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10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563.4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25人,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555.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情况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 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冯方舟、黄杰、刘文俊、孟亚已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人数由129人调整为125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63.4万份调整为555.4万份。对于已取消的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公司将不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授予时总
激励对象姓名 激励对象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卫青梅 副总经理 25.0000 4.27% 0.14%
王正民 副总经理 25.0000 4.27% 0.14%
汪远根 财务负责人 25.0000 4.27% 0.14%
副总经理、董事 0.14%
丁魁 25.0000 4.27%
会秘书
赖卫国 副总经理 25.0000 4.27% 0.14%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稳 430.4000 73.52% 2.44%
定性的其他人员
合 计(125人) 555.4000 94.87% 3.15%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五、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后,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冯方舟、黄杰、刘文俊、孟亚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同意公司取消上述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及所涉股票期权。同时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确定的125名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