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4 证券简称:旋极信息 公告编号:2019-075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拟向 3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0 万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说明
2019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2019
年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栾俊
杰及陈波 2 名员工的亲属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仍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
规定,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取消上述 2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由 374 名调整为 372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500 万股调整为 8,497.50 万股,激励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期权 限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位 获授数量 占授予期权 占草案公布时 获授数 占授予限制 占草案公布时
(万股) 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 量(万 性股票总数 公司股本总额
(%) 的比例(%) 股) 的比例(%) 的比例(%)
1 谢军伟 总经理 419.50 9.87% 0.25% 419.50 9.87% 0.25%
2 蔡厚富 董事、副总经
理 200.00 4.71% 0.12% 200.00 4.71% 0.12%
3 黄海涛 副总经理、董 200.00 4.71% 0.12% 200.00 4.71% 0.12%
事会秘书
4 赵庭荣 副总经理 200.00 4.71% 0.12% 200.00 4.71% 0.12%
5 周翔 副总经理 100.00 2.35% 0.06% 100.00 2.35% 0.06%
6 陈为群 财务负责人 200.00 4.71% 0.12% 200.00 4.71% 0.1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929.25 68.94% 1.71% 2,929.25 68.94% 1.71%
骨干人员(366 人)
合计(372 人) 4,248.75 100.00% 2.48% 4,248.75 100.00% 2.48%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旋极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确定的激励对
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 名员工的亲属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仍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公司
拟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1、旋极信息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2、旋极信息为实施本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3、旋极信息就本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拟订、审议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4、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7、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8、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七、备查文件
1、《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