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4 证券简称:旋极信息 公告编号:2014-061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公司”)因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于2009年决定出资购置永丰产业基地I-22地块
高新技术成果转移中心A1厂房作为办公用房、研发基地。经公司2011年1月20日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议案》,同意以公司首发募集资金3,600万元支付永丰基地部分
房款,作为研发基地建设投资,剩余资金由公司自筹取得。
经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测绘队测算,公司永丰产业基地厂房
实际建筑面积为5,123.48平方米,该房屋购买总价款为人民币60,457,064元。公司
2013年12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购买办公用房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超募资金1,850.99万元支付剩余购房款项。
本次交易已履行完成相关审议程序。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近期,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共同签署XF498190号《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
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北京中关村永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2673809
企业资质证书号:HD-A-1059
本次交易的对方北京中关村永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
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永丰产业基地I-22地块高新技术成果转移中心
资产类别:固定资产
商品房用途:厂房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7年06月30日至2057年06月29日止
出卖人:北京中关村永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京海国用(2008出)第4458号
商品房地址: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
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394493号
商品房主体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6层,其中地上5层,
地下1层,层高为4米
购置资产情况: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2号楼-1层101号-1层—5层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建筑面积
经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测绘队测算,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共
5123.4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5123.48平方米,共用部分与共用房屋分摊
建筑面积0平方米。
2、抵押情况
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3、租赁情况
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4、计价方式及价款
经公司与出让方约定,决定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11,800元购置,房屋总建
筑面积为5,123.48平方米,购买总价款为人民币6,0457,064元。公司定以募集资金
36,000,000元、自有资金5,947,200元以及超募资金18,509,864元(合计60,457,064
元)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2号楼作为办公用房。
5、付款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已分期支付购房款41,630,400元,剩余18,826,664元于合
同签署之日完成支付。
6、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在房屋具备现房买卖条件,本合同签订且该商品房总价款付清后90
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完成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
技术报告书。
7、交接手续
1)该商品房达到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
书面通知买受人带齐证件进行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后,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
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可委托第三方管理,具体管理参照北京相关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买受人自行缴纳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及与物业办
理交接手续时缴纳的相关费用,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
的凭据。
8、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
构和用途。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如违反上述规定,买受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及法律的相关责任。此外
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如果改变,
应在15日内恢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9、权属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由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
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
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
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