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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24 深市 旋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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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极信息:重要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2-05-25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专利侵权事项基

本情况

    2012年5月16日,本公司通过公开媒体渠道获知,深圳市朗科科

技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朗科科技 ” )于当日在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专利权的公告》,称本公司的ComyiKEY220产品侵犯朗科科技发明专

利权。

    在此之前,本公司未曾与朗科科技建立过任何合作关系以及发生

任何专利纠纷,朗科科技也未曾与本公司就该专利事项进行任何沟

通。

    2012年5月17日,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重要事项

提示性公告》,公告了朗科科技对本公司的起诉事项,并决定将本次

旋极信息初步询价截止时间顺延至2012年5月25日。同日,本公司收

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朗科科技起诉本

公司侵权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
《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的内容,朗科科技起诉本公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朗

科科技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

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其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2)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

产品;(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

产品;(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

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裁定查封、扣押公

司生产、销售ComyiKEY220产品的生产记录、购销协议、出库单、销

售记录、收款票据、财务账册、财务报告等资料。由于本公司作为拟

上市公司已经依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将涉诉产品的相关资料在《招

股说明书》中做了如实披露,并且已经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媒体,公司对上述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因此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并未查封、扣押上述资料。

    2、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

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该申请
已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发行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