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3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25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共计 5,5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3.45%,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94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3.06%。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共 340 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69 元/股。
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日,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 33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4,9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9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69 元/股。
3、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0.3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9.98%。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第一类限 占第一类限制 占本计划公
姓名 职务 国籍 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授出权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张兆洪 董事长、执行委员会 中国 110 17.46% 0.07%
主席
佘晓敏 董事、执行委员会委 中国 100 15.87% 0.06%
员、副总裁
王江波 董事、执行委员会委 中国 100 15.87% 0.06%
员、副总裁
安鹏 执行委员会委员、副 中国 80 12.70% 0.05%
总裁、首席财务官
申艺兰 执行委员会委员、副 中国 80 12.70% 0.05%
总裁
李宾 执行委员会委员、副 中国 80 12.70% 0.05%
总裁、
张超 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中国 80 12.70% 0.05%
合计(7 人) - 630 100.00% 0.3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注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市管干部、独立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锁定至其任期
满后解除限售,并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
④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 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
大异议;
⑥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⑦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⑧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③ 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④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⑤ 受党纪政务处分的;
⑥ 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⑦ 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⑧ 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⑩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⑪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①-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孰低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⑥-⑪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