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详见附件《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相关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2日
附件: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2021 年 6 月) 修订内容
无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1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2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增加 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增加
资本。 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4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5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外,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6 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要约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一款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7 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 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8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