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6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336.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910.59万股的0.8225%。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5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整个计划有效期不超过4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锁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锁期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5年业绩为基础,2016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5年业绩为基础,2017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4%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15年业绩为基础,2018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73%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当期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解锁。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当期应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 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S≥80 80>S≥70 70>S≥60 S<60
考评结果(S)
A B C D
评价标准
1.0 1.0 0.8 0
标准系数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应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4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年4月22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335.4万股,授予对象人数调整为91名,同时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5年16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说明
关于调整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原95名激励对象中,李刚、马寅佳、贲文锐、武科科等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合计1.1万股。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95名变更为91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调整后,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6.5万股变更为335.4万股。经过上述调整事项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35.4万股,授予对象人数为91名。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种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5月16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卢信群 董事、总经理 52 15.50% 0.13%
周朋 董事、副总经理 66.2 19.74% 0.16%
宋锐 董事、副总经理 21.4 6.38% 0.05%
章雷 董事 15.4 4.59% 0.04%
牛树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3.1 3.91% 0.03%
刘敏 副总经理、董秘 11.8 3.52%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85 155.5 46.36% 0.38%
人)
合计 335.4 100.00% 0.82%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7.82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9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5.4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6日,在2016年-2019年将按照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922.49万元,则2016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