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2-055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47 号)同意,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1,353,38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6.5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419,999,969.50 元,已由主
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汇
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发行费用 3,972,974.8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16,026,994.6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60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存储
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专户余额(元)
浙江晶盛机电股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 201000311819397 563,700,000.00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汤浦支行
浙江晶盛机电股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汤浦支行 201000311606374 424,199,763.50
浙江晶盛机电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2781380499 432,100,000.00
份有限公司 上虞支行
合计 1,419.999,763.50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发行费用,扣除了银行转账手续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相关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兴业证券(以下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晓锋、胡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