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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任子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会提名景晓军先生、沈智杰先生、林飞先生、彭庆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提名张慧先生、方先丽女士、黄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张慧先生、方先丽女士、黄纲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方先丽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现任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4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04月27日

附件: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景晓军:出生于 1967 年 9 月,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
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0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在公司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在公司任董事长。

  截至目前,景晓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949.768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5%,通过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21.6695 万股。景晓军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景晓军先生于 2017 年 12 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罚款、警告,基
于同一事项于 2018 年 5 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处分;于 2021 年 5
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除此之外,景晓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景晓军先生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对网络安全行业有着深刻的认识,曾参与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2018 年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长期供职于公司,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十分熟悉,景晓军先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任职履历。

    沈智杰:198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
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 年 2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目前,沈智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3.039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通过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83.6515 万股。沈智杰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沈智杰先生于 2021 年 5 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除此
之外,沈智杰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林飞:1977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理工
大学,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 年 3 月至今,历任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总经理、公司党支部书记;2020 年 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林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彭庆华:1975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央广
播电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04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就职于任子行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任销售总监;2021 年 1 月至今担任子公司深圳市弘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彭庆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慧:194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湖南大学管理工程系
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副处长、湖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平安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深圳海恒担保公司总裁。公开出版发行有《证券实务》、《股份制操作实务》、《证券登记结算手册》(历以宁先生作序)等金融业务专著。退休后从事管理和投资顾问及上市公司独董等社会性工作,2019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张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方先丽: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复旦大学经济学博
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与法律执业资格。历任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世富光伏宝(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上海嘉合明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汽车集团资本运营部总监助理兼并收购负责人。现任郑泰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方先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黄纲: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
法硕士,律师,曾任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现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黄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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