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经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第一条 为维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31569620Y。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31569620Y。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
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