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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0

吉艾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1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60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6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007,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109,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6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1,898,2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4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股份1,525,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2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韩公望律师、李贵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836,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1%;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699%;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836,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1%;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699%;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836,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1%;
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699%;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韩公望律师、李贵超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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