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16-118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12月21日,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创资管”)与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湘公司”)签订《债务重整服务协议》、《定向资管计划收益权收购协议》和《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
上述合同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于证监会指定披露网站刊登的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14),以及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于证监会指定披露网站刊登的《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6-116)。
2016年12月22日,吉创资管与高湘公司正式签署了上述三份协议。现将协
议的签署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及合同的主要内容
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方为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机构具有良好信誉,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本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交易对手方与公司未发生购销事项。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务重整服务协议》
(1)合同金额:
服务费用人民币1,500万元。
(2)合同标的:
吉创资管对高湘公司提供的债务重整方案设计、项目尽调及各项管理咨询服务;吉创资管需通过各类渠道和资源,撮合出售该机构名下定向资管计划的受益权,使高湘公司获得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的流动性支持。
(3)付款方式:
自双方签订《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日》起一个月内,高湘公司向吉创资管支付服务费用。
(4)违约条款:
1.本协议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所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等。
2、《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
(1)合同金额:
人民币4亿元。
(2)合同标的:
高湘公司作为委托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定向资管计划所持有的金融类债权人民币本金47,960万元,利息3,252,982.1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22日,其后利息按7.5%/年计至实际履行日止;滞纳金至2015年4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所有受益权。
(3)付款方式:
吉创资管应于2016年12月23日之前将本协议项下标的受益权转让价款4
亿元人民币支付至上海高湘指定账户。
(4)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包括违反陈述与保证,均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所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3、《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
(1)合同金额:
人民币4,2400万元。
(2)合同标的:
高湘公司作为委托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定向资管计划所持有的金融类债权人民币本金47,960万元,利息3,252,982.1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22日,其后利息按7.5%/年计至实际履行日止;滞纳金至2015年4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所有受益权。
(3)付款方式:
高湘公司应于2017年3月22日前,支付回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于6个
月回购期届满之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款41,200人民币全部支付至指定账户。
(4)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包括违反陈述与保证,均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所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若能按期执行,吉创资管将通过提供债务重整服务及再次出售资产等方式获取收益。吉创资管获取以上收益将依据协议的实际签订和履行为准。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吉创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本次协议的后续进展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