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8 月 8 日,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02,826,238 元。 1,121,166,509 元。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2,826,23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1,166,509
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一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第二十一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或者其母
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第三十三条 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三条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议、财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第三十四条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第三十四条 的要求予以提供。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予以提供。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