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202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99,664,438 元。 800,961,788 元。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研发、设计及生产电机制造装备、 是: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
电工装备、机床、电机、高速光 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
电收发芯片、模块及子系统、光 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光
电信息及传感产品、相关零部件; 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
上述系列产品的销售及其技术咨 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
第十四条 询、技术转让业务;通讯、数据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中心系统集成及工程承包,并提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供测试及技术咨询服务;从事上 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述项目的进出口贸易;以自有资 资活动;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
金从事上述项目的对外投资;企 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99,664,43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961,788股,
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二十九条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第三十条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第三十条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根据工商登记记载建立股东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第三十一条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第三十一条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 权;
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
式进行征集;
第四十一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会审议。
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二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第四十二条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产的 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