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21-029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等 18 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及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分别进行了一审及二审判决。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关于上述案件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2020 年
4 月 13 日、2020 年 5 月 8 日、2020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3 月 29 日、2021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2019-042、2020-009、
2020-025、2020-040、2021-009、2021-011)及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关
于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注销完成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2020-054)。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再审被申请人: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
3、案由:合同纠纷
4、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 501 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 民初 2404 号民事判决,提审本案;
(2)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远方信息股票 21,332,668 股用以注销(如果任一申请人无法足额向原告交付前述股份用于注销,则判令其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折算为现金补偿金支付给原告,现金补偿金=原发行股份的发行价15.04 元/股×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现金分红款5,717,154.76 元;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再审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最高法民申 2548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再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254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