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项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8日下午14:00点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15:00至2019
年5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建根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287,473,405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
代表股份159,935,8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3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0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961,9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816,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6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07%。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2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方建中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2018年度工作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2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2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2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2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2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2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2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维尔科技未达业绩承诺暨实施业绩补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960,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1,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2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3%;反对55,000股,占出席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郑丽萍、廖祥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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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