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燕 彭懋 王如春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