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于 2022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股本变动,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 “本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公司由深圳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440306103278852。 44030610327885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342,304,966 元。 1,342,323,281 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2,304,96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2,323,281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的其他方式。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6 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