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6年11月14日为授予日,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229人。
4、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5、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以2013-201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6年
第一次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3-201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7年
第二次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13-201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年
第三次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B、C、D五档,
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A B+ B C D
等级
优 良 达标 部分达标 不达标
标准系数 1.0 1.0 1.0 0.9 0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情况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6、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97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9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6
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16年9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2016年10月14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全部事宜。
截至授予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6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万股,故此
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9人调整为22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739
万股调整为727.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593.3万股,预留134.5万股。
上述调整已经2016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1、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和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223名激励对象授予593.3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2016年11月14日。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