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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3 深市 聚飞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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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15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4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9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6

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16年9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2016年10月14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1、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万股,故此次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229人调整为22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739万股调整为

727.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593.3万股,预留134.5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万股,故此次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229人调整为22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739万股调整为

727.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593.3万股,预留134.5万股。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以上调整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内容、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本次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