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 年 2 月 24 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50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4.76 元/股。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等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76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7,987.1230 万股的 2.0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7,987.1230 万股的 1.77%,预留限制性股票 1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7,987.1230万股的 0.3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草案公告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的比例 时总股本的
比例
周泽湘 董事长、总经理 100 10.00% 0.21%
方一夫 董事、董事会秘书、 35 3.50% 0.07%
财务总监
仇悦 副总经理 20 2.00% 0.0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695 69.50% 1.45%
(96 人)
预留 150 15.00% 0.31%
合计(99 人) 1,000 100.00% 2.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周泽湘先生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除此之外,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40%
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30%
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30%
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由激励对象所属部门考核与个人考核共同决定,具体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等级 A B+ B C D
分数段 90分以上 80~90分 70~80分 60~70分 60分以下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5% 70% 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