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1]008-1号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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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6
七、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17
八、发行人的业务......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2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0
二十一、结论意见......3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同有科技 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有有限 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 3 日,
系发行人前身
合肥红宝石 指 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华创瑞驰 指 北京华创瑞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鸿秦科技 指 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武汉飞骥 指 武汉飞骥永泰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同有永泰 指 北京同有永泰大数据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宁波同有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钧诚 指 北京钧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同有永泰的全资子公司
南京鸿苏 指 南京鸿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鸿秦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同有 指 同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香港,系发行人
的全资子公司
湖南同有 指 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湖南国科 指 湖南国科亿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北京忆恒 指 北京忆恒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忆恒创源
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北京泽石 指 北京泽石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同有赛博 指 北京同有赛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
创董创新 指 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参股公司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建投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发行预案》 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
《募集说明书》 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2018 年度审计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北京同有飞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 1-02518 号)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北京同有飞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 1-02950 号)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北京同有飞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1-10283 号)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 《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审计报告》及《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统称
《2018 年年度报告》 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 指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
告 告》及《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统称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有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科 技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TOYOU TECHNOLOGY
(HONGKONG) CO., LIMITED)之法律意见书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大信会计师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
况审核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
审字[2021]第 1-10334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发行监管问答》 指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则》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中所有数值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1]008-1号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