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首次授予日的规定。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8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97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