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或“长方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民终649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因与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股权出让方李迪初、聂卫、李映红、聂向红、李细初、彭立新、陶正佳、肖业芳、黄慧仪等29人就业绩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115,170,338.7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补偿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上述业绩补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LPR),自2021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年7月15日,共计人民币5,548,528 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2、被告李迪初、刘健民、肖业芳、聂向红、陶正佳、黄慧仪、李细初、严治国(以下简称“反诉原告”)向法院提起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暨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3、公司于2023年9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初5000号,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李迪初等人涉及刑事案件,应由刑事诉讼程序先行审理。
李迪初等人提起的反诉,系针对原告长方集团起诉的事实提出的反诉请求,本诉部分被驳回起诉的, 反诉部分应一并驳回起诉。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长方集团、李迪初、聂向红、李细初、陶正佳、严治国、肖业芳、刘健民、黄慧仪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4、由于公司、反诉原告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书,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民终649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6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民终6491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的结果影响到案涉合同纠纷的定性以及合同履行责任的认定,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由刑事诉讼程序先行审理并裁定驳回长方集团的起诉和李迪初等8人的反诉,并无不当。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反诉原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法院已驳回起诉,由刑事诉讼程序先行审理,公司后续将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并继续采取其他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民终649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