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3-019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 221 号 B5 栋一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敏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2,604,0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051 %。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8,988,7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91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68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3,615,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141%。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69名,代表股份62,918,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32%。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689,6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109%;反对41,949,9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15%;弃权96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6%。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953,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65%;反对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96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9%。
2、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梁涤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926,2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2.4084%;反对42,069,9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10%;弃权6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6%。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189,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5%;反对12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6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2%。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江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803,61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79%;反对 42,069,9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10%;弃权 73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067,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77%;反对12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73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