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以资产抵押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敏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缓解了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利益。本次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宜。
独立董事:王寿群、方志刚、阮军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