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谷”)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旺资本”)的通知,双方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关情况
2018 年 3 月 27 日,南昌光谷与鑫旺资本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就鑫
旺资本将其持有的长方集团 59,258,158 股股份(占《表决权委托协议》订立时长方集团股份总数的 7.50%,以下简称“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南昌光谷行使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公司
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其中委托期限约定为自委托股份登记过户至鑫旺资本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委托期限”)。
委托股份已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登记过户至鑫旺资本名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
户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2018 年 4 月 9 日,南昌光谷与鑫旺资本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第一次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11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二、本次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委托股份的委托期限(即 2018 年 5 月 24 日至 2021 年 5 月 23 日)即将
届满,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南昌光谷与鑫旺资本同意就上述表决权委托事宜订立
本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股份中的 46,766,123 股股份
(占《表决权委托协议》订立时和本补充协议订立时长方集团股份总数的 5.92%)
委托期限延长 36 个月,即委托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
2、本补充协议为《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第
一次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表决权委托协议》及《第一次补充协议》
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控股股东南昌光谷及其一致行
动人鑫旺资本于委托期限到期前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2021 年 5 月 23 日及以前 2021 年 5 月 24 日及以后
股东 占公司总 拥有可行使 占公司总 占公司总 拥有可行使表 占公司总
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股本的比 表决权的股 股本的比 股本的比 决权的股份数 股本的比
(股) (股)
例 份数量(股) 例 例 量(股) 例
南昌
118,290,826 14.9715% 177,548,984 22.4715% 118,290,826 14.9715% 165,056,949 20.8904%
光谷
鑫旺
59,258,158 7.5% 0 0 59,258,158 7.5% 12,492,035 1.5811%
资本
四、其他说明
1、上述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南昌光谷仍为公司单一持股数量及拥有可行使表决权
股份数量最大股东,南昌光谷及其一致行动人鑫旺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未
发生变化,南昌光谷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因此,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