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hangFang Light Emitting Diode Lighting Co., 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聚龙山 3 号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拟发行股数: 2,7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2 年 3 月 12 日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后总股本: 10,8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子长先生、邓子权先生、邓子华
先生、邓子贤先生及其关联方邓凤钦先生、邓东升先生、宋世伟先生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七名股东外,发行人其余 28 名股东均承诺:自其增资成
为公司股东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份的限售安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
排、股东对所 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50%。
持股份自愿 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
锁定的承诺 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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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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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8,1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2,700 万股流通股,发行后
总股本 10,800 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子长先生、邓子权先生、邓子华先生、邓子
贤先生及其关联方邓凤钦先生、邓东升先生、宋世伟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除上述七名股东外,发行人其余 28 名股东均承诺:自其增资成为公司股东
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50%。
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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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
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截至 2011 年末,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 68,752,006.37 元。经公司 2011
年 2 月 21 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
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经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
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充分
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当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
5、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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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批准。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
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有关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之“十九、股利分配”的相关内容。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的风险
LED 行业作为新兴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特别是随着 LED 发光效率的
提升和成本的逐步下降,LED 照明市场的发展前景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