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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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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2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投资风险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蓝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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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2,45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以及
自愿锁定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柯宗庆、柯宗贵兄弟二人、公司股
东马美容、黄泽华、柯瑞强、广州欣晟以及广州欣晟股东柯端霞、
柯瑞坤、陈文浩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博益、华软投资、宝德投资、瑞华信投资、
李根森、张征、罗伟广、谭云亮、 王廉君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同时承诺:
(一)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
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日期:2011 年 11 月 14 日
蓝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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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
节的全部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柯宗庆、柯宗贵兄弟二人、公司股东马美容、黄
泽华、柯瑞强、广州欣晟以及广州欣晟股东柯端霞、柯瑞坤、陈文浩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博益、华软投资、宝德投资、瑞华信投资、李根森、张征、
罗伟广、谭云亮、王廉君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
(一)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公司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
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二、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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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
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本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
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四、特别风险提示
1、市场竞争风险
信息安全行业是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随着市场环境的逐步成熟和市场
规模的迅速扩大,国内越来越多企业涉足信息安全领域,特别是行业内一些规模
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的中小企业的进入,对国内信息安全行业的良性竞争造成一
定的负面影响。同时,随着信息安全行业部分产品和服务开放程度的扩大,越来
越多的境外资本和境外企业也加入本行业的竞争, 尤其是境外的优势企业凭借其
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资金优势,对国内信息安全企业造成一定冲击。尽管公司在
信息安全华南区域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已经成为国内信息安全领域的主要厂商之
一,并且公司在技术研发、专业资质、综合服务能力、客户资源以及人才等方面
优势将有助于公司巩固及提高现有市场地位,但随着国内外新竞争者的出现,市
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可能面临价格下滑、市场占有率无法持续提高等风险。
2、技术风险
(1)技术失密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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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行业属知识密集型行业, 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主要体现为产品科技含
量和研发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竞争。为了保持技术优势,防止技术失密和核心技
术人员流失,公司一方面加大研发投入,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降低了个
别的、静态的技术失密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及核心
技术骨干持股等措施增强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性;此外,公司还通过建立健全内
部保密制度、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防止技术失密。但是,由于公
司的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不排除出现竞争对手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
公司技术机密或争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形。
(2)技术开发和升级滞后的风险
信息安全领域涉及的专业技术门类较多, 涉及到公司业务的技术主要包括计
算机病毒检测与清除技术、 安全防护技术、 安全审计技术、 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
身份认证技术等,上述信息安全技术更新速度快、生命周期短。为了保持竞争优
势,公司必须准确预测业内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将成熟、实用、先进的技术用于
自身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技术升级。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在
技术开发方向的决策上发生失误,或不能及时将新技术运用于业务的开发和升
级,公司将可能丧失在技术研发和市场的领先地位。
(3)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信息安全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其掌握的技术与研发实力, 具体体现在各项业
务中的软件技术水平。我国当前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
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软件产品被盗版、技术流失
和被窃取的情况屡屡发生。 公司面临的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公司掌
握的核心关键技术可能被窃取、公司安全产品中的软件可能被抄袭、盗版以及公
司重要技术可能被模仿后使得安全集成与安全服务业务可能不具备技术竞争优
势。公司已经采取多项应对措施防范知识产权可能被侵害的风险:公司一直注重
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核心技术只被少数核心人员保存,并且公司所有董监高及
核心人员已经和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 公司在软件开发成功后会及时申请软件著
作权加以保护,目前公司已经拥有 95 项软件著作权;公司另有 38 项实用新型与
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经被受理;此外,公司会不断加强技术研发的更新换代工作,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虽然公司已经采取了较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但不排除公司知识产权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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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可能被侵害的风险。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被
窃取或遭受侵害,将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产生不利影响。
3、政策风险
(1)增值税税收优惠变化带来的政策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的规定,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
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务院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颁布《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了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司报告
期内盈利能力未对税收优惠产生严重依赖, 但如果目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后续发
生其他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所得税税收优惠变化带来的政策风险
公司于2008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
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公
司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25号)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