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6 证券简称:利亚德 公告编号:2019-11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
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6 号)核准,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期限为 6 年。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2005 号),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后的余额 790,000,000.00 元已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 8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 9,433,962.26 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2,018,867.9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8,547,169.82 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LED 应用产业南方总部项目 67,000.00 38,000.00
2 LED 应用产业园建设项目 11,600.00 11,600.00
3 利亚德(西安)智能研发中心项目 9,197.85 6,6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3,800.00 23,800.00
合计 111,597.85 80,000.00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含税金额
合计 330,000.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2028 号),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含税)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10,000,000.00 - -
律师费 150,000.00 - -
审计及验资费 800,000.00 - -
资信评级费 250,000.00 250,000.00 250,000.00
发行手续费 80,000.00 80,000.00 80,000.00
推介及媒体宣传费 860,000.00 - -
合计 12,140,000.00 330,000.00 330,000.00
注:承销及保荐费用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将可转债募集资金汇
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前扣除。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规定。
四、内部审批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330,000.00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330,000.00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
(四)会计师意见
会计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30,000.00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3、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2028 号);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