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5 证券简称:三六五网 公告编号:2022-014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董事5名,实际参与董事5名。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胡光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认真审议后,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推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和建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拟提名胡光辉先生、齐东先生、凌云女士 3 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拟聘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本次换届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通过。
《关于选举胡光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齐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凌云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在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选举。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推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拟提名刘一平先生、郭新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具体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以上各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通过。
《关于选举刘一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郭新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备案审核无异议
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本次换届的股东大会选举完成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盛宇华先生因已连任两届,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不再连任,也不在公司继续任职。公司向盛宇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重大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通过。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附: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胡光辉先生, 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9
年—2014 年 7 月任本公司董事长;2014 年 7 月—2019 年 3 月被聘为公司战略规
划咨询顾问委员会主席。2019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2020 年 11 月至
今还兼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胡光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8,727,950 股;胡光辉先生与公司本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公司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胡光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齐东先生, 1968 年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主任编辑。历任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社总编辑,辽宁华商晨报社总编辑,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4 年 4 月任本公司总裁,2014 年 7 月—2020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总裁,2020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齐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167,589 股(其中 150,018 股为公
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齐东先生与公司本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公司持股超过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齐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等规定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凌云女士,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学历,
2009 年—2012 年 8 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届董事会秘书。2012 年 8 月至今
任本公司副总裁;2013 年 2 月至今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1 年 7 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凌云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781,984 股(其中 115,000 股为公
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凌云女士与公司本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公司持股超过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凌云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一平先生,195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88 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经济管理专业;1982 年至 1986 年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辅导员;1988 年至 2013 年间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2013 年至今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科负责人,兼任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策咨询专家,江苏省现代经营管理研究会理事,江苏省会计教授协会理事;2019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一平先生曾担任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至今任无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一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郭新强先生,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副教授,法学专家,毕业
于南京师范大学。2001 年至今任职于南京工程学院;1999 年 7 月—2013 年 1 月,
兼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 年 1 月—2021 年 10 月,江苏普善律师事务
所律师,所创始人之一;2021 年 10 月至今,领衔组建江苏盾领律师事务所,任执行主任。现任南京工程学院经济法研究院院长,江苏盾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郭新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