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情况择优选择购买,实际购买金额合计不超过 300,000.00 万元,公司已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其风险可控。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情况择优选择购买,实际购买金额合计不超过 90,000 万元,公司已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其风险可控。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
黄华生
赵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