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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英装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4

蓝英装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93        证券简称:蓝英装备      公告编号:2022-001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洪涛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月4日(星期二)下午13: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4日9:15至2022年1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东区飞云路3号三楼306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3 人(合计代表 4 个法人股东及
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 68,87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6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 人(合计代表 2 个法人股东),所持股

份 68,86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66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
持股份 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5%。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审议后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571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1.42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571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1.42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张广宁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571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1.42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傅扬远 韩翊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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