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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英装备_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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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67 号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6 日,你公司与德国杜尔集团下属的 Carl Schenck AG
(以下简称“ CSAG”)等五家子(孙)公司签署《业务购买协议》,
购买杜尔集团旗下 85%的工业清洗系统及表面处理业务(以下简称
“ CSP 业务”)。该项交易中,你公司与 CSAG 设立 SBS Ecoclean GmbH
(以下简称“ SEHQ”),其中你公司持有 SEHQ 85%股份, CSAG 持有
SEHQ 15%股份。 2016 年 12 月 23 日, 你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
CSAG 等公司签署《业务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在 CSP 业务收购完
成交割之日起一年届满后, CSAG 可行使其在 SEHQ 所持有 15%股份
的出售选择权,同时上市公司可行使其对于 CSAG 在 SEHQ 所持有
15%股份的购买选择权。因对交易价格存在争议, CSAG 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申请金额为 2,277.28 万欧元及
相关利息等。 2021 年 8 月 23 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你公司应向
CSAG 支付 2,046.38 万欧元及相关利息。 你公司未及时就前述仲裁及
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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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的相关规定。 请
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
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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