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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英装备: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3


证券代码:300293        证券简称:蓝英装备      公告编号:2018-050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洪涛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上午9:00;(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东区飞云路3号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2人(合计代表14个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186,035,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90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所持股份185,859,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36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所持股份17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审计后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29,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8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29,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8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29,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8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29,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8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895,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247%;反对1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7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97%;反对1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29,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8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拟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895,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247%;反对1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7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97%;反对1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28,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62%;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43%;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拟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28,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62%;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43%;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022,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29%;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2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傅扬远、胡姝雯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