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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吴通控股: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2-075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届满,公司监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事项

    经公司监事会提名,提名沈玉良先生、杭太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议案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二、其他说明事项

    1、上述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2、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五届监事就任前,第四届监事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 责。


    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15 日

 附件:

    1、沈玉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 9 月出生,初中学
 历。2006 年 7 月至 2010 年 9 月,担任苏州市吴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2010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担任苏州市吴通天线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7 年 2 月
 至 2019 年 2 月,先后担任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运营商部营销副
 总监、总监;2019 年 3 月至今,担任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运营 商业务部营销总监。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沈玉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杭太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 1 月出生,大专学
 历。2003 年 2 月至 2009 年 5 月,在苏州市吴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担任金加工车
 间主任;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12 月,在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质量
 部经理;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在苏州市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制造
 一部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在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
 心担任商务部高级经理;2019 年 1 月至今,在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供应链管理部经理、总监、设备商产品线总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担任 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杭太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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