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吴通通讯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二O一五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合同当事人......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3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4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9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20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21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22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22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7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8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30
十六、风险控制......31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3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5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8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8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1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45
二十三、风险揭示......47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1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51
二十六、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52
一、前言
为规范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依法设计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指《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托管协议:指《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吴通通讯: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7.《员工持股计划》:《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10. 集合计划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或机构;
11. 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2. 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联证券”);
13. 优先级A份额: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
获取约定收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4. 风险级B份额: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
获取扣除优先级A份额本金和约定收益及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5. 优先级A份额持有人或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持有国联吴通通讯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A份额的委托人;
16. 风险级B份额持有人或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持有国联吴通通讯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级B份额的委托人,即吴通通讯员工持股计划;
17. 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指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万卫方(身份证号:320524196511244833);
18. 杠杆比例: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
19. 注册登记机构: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推广机构:指直接推广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
21. 关联方:一方对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施加重大影响,双方或多方同
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存在着关联方关系。
22. 集合计划存续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限;
23. 集合计划推广期或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
之间的时间段。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24. 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成立
条件后,管理人公告成立的日期;
2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6.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臵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
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27. 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
臵临时开放期。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人自有资金被动超限;根据吴通通讯《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调整委托人份额;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28. 封闭期:指本计划成立后存续期间的非开放期,在此期间委托人
不可以参与和退出本计划;
29. 开放日(T日):指接受委托人申购、退出本计划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30. 元:指人民币元;
31. 参与:指委托人或管理人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的行为,包括集
合计划推广期的认购行为和集合计划存续期的申购行为;
32. 认购: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的
行为;
33. 申购: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开放日(T日),委托人申请购
买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34. 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开放日(T日),委托人申请退
出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35. 持有期限:指委托人持有份额自参与本集合计划起至其退出本集
合计划止的时间段;
36. 集合计划资产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7.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或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
划总份额后,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38. 集合计划累计净值或单位累计净值:指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加上单
位累计分红;
39. 清算费用:指清算组在进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40. 指定网站:指管理人发布本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国
联证券官网(www.glsc.com.cn);
41. 公历月:指按照公历纪元计算的月,通常是指该月的1日至下一
个公历月开始的前一天;
42. 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税务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43.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设备、通讯以及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本合同生效后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万卫方
通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32号 邮政编码:215132
联系电话:0512-82285058 传真:0512-65461778
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资金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
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0510)85187236
托管人
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9号
负责人: 宋刚
联系人:王芳
联系电话:022-83280973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及委托人数量
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3000万份(不含委托人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与优先级A份额总净值的初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即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0%。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不超过200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