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1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6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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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69,171,1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20000 元
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0000 股。
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75,295,1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6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9,204,722.74 元;2019 年度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37,167,56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62580
元人民币现金。2020 年度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
(1)派息加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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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V)/(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之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3.01-0.012)/(1+0.5)=1.999 元/股;
(2)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之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999-0.016=1.983元/股;
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之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983-0.026=1.957元/股。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2020 年度权益分派的影响:派息
P=P0-V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98-0.026=3.954 元/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核查,认为,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均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均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