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至2019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公司4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军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10,291,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84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名,代表396,015,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2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14,275,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5%;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0名,代表92,397,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41%;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第10、11、12项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持股40,535,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5.0074%。
5、本次股东大会第5项议案、第9项议案需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0,242,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1%;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4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470%;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0,242,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1%;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4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470%;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0,242,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1%;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4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470%;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0,242,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1%;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4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470%;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242,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1%;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4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470%;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224,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37%;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9%;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30,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275%;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443,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621%;反对3,829,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9335%;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549,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5.8354%;反对3,82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1451%;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95%。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224,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37%;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9%;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30,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275%;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30%;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9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24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78%;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47,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459%;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3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伙伴计划(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8.1995%;反对6,655,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其中,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31,8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9779%;反对6,655,4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196%;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26%。
11、审议通过了《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伙伴计划(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63,099,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1995%;反对6,655,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其中,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31,8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9779%;反对6,655,4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196%;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2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苏交科事业伙伴计划(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63,099,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1995%;反对6,655,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其中,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31,8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9779%;反对6,655,4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196%;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26%。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方祥勇律师、曹江玮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